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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灾祸至人亡 家属来院诉两方
法官设身依法判 五方满意纠纷完
作者:新抚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7-06-28 16:48:32 打印 字号: | |
  2016年9月,朱某某向某旅行社交纳定金参加其组织的温泉两日游旅行团,10月朱某某依约按照旅行社安排乘坐大巴前往目的地并向作为领队的旅行社工作人员刘某(无导游证)交纳了剩余团费。旅行社安排朱某某等游客进入温泉后不再统一组织活动,朱某某与其外孙在儿童水上项目的漂流池内进行戏水,该漂流池水深65厘米左右,戏水约20分钟左右时,朱某某发生溺水,其外孙向工作人员及同行的其他成年人求助,朱某某被工作人员救出漂流池,躺在池边,工作人员并未对其进行施救,同行人员自行对朱某某进行救助。工作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因没有救护车,温泉公司提供了一辆面包车将朱某某送至当地镇医院,被建议转院后又将朱某某送至所在市中医院,朱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朱某某的女儿即原告张某某以温泉公司及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缺乏应急救援措施,因此朱某某没能得到及时救治,导致朱某某死亡,要求温泉公司和旅行社赔偿其损失,经沟通未果,故来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94万元。

  由于朱某某为外出游玩时意外死亡,其家属在情感上始终无法接受,新抚区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李东颖受理案件后详细阅卷,并对原告家庭遭遇的重大变故表示同情,主动积极安抚原告情绪,为尽快解决纠纷,让逝者安息,审判员多次利用休息时间调查案件事实,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审判员了解到二被告作为服务行业均为其服务对象投保,故将二被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庭审中被告方对朱某某的死因是由于溺水或其他并发症引起提出质疑,要求原告提交朱某某的死因鉴定结论,原告坚决反对对其母亲尸体进行解剖鉴定。休庭后,审判员对原告进行详细的释法明理,告知原告死者的死因将决定其诉求是否得到支持,建议原告对朱某某的尸体进行解剖鉴定,进一步明确死因,尽快做出判决解决纠纷,让逝者安息。经过释法,原告同意对朱某某的尸体进行解剖鉴定,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审判员依法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某的尸体进行死因鉴定,为保证鉴定结果客观真实,2017年2月,临近春节审判员李东颖赶赴鞍山海城即朱某某尸体所存放的殡仪馆与鉴定人员一起对朱某某的尸体进行解剖。鉴定意见为朱某某符合因溺水而死亡。

  审判员依据鉴定意见及各项证据,依责任划分及保险合同依法判决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78.2819万元;被告温泉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5.93743万元;被告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3.12498万元;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损失531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4万元;被告温泉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859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6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的顺利解决得益于旅行社和温泉公司作为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为接受服务者交纳保险费用,在出现意外时避免因为赔偿金额引发矛盾;更得益于审判员的认真负责能够设身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履行职能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公正判决,得到了原被告五方当事人的好评。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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