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
2017年4月,任某被法院判决给付股权款65万元,案件最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任某不仅未履行生效判决,而且怀有抵触情绪,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因因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数次电话传唤均无回音,到居住地查找无踪影,案件陷入僵局。
近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按照市法院部署,开展“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战役,通过布控查获被执行人任某行踪,于是成功将其拘传至法院。
二、拘留过程
拘传到法院后,法官苦口婆心地调解、规劝,任某仍不同意归还欠款,在羁押室,被执行人任某时而满腹怨气,时而沉默不语,法院遂决定对任某采取司法拘留。此时,任某提出自己已怀孕,法官对已近40岁的任某怀孕一事感到怀疑。本着严谨办案的原则,执行法官将任某带到医院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和核实。由于体检科室人员已下班,只好安排次日进行体检。执行法官让任某给家人打电话将其接回,任某拒绝;执行人员表示送其回家,也被拒绝。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为了破解僵局,执行法官决定取任某尿样进行化验,以确定任某所称的怀孕是否属实。随后,利用任某上厕所的机会,执行人员取得了检样。经化验,被执行人任某无妊娠现象,表明任某并没有怀孕,任某的谎言被戳穿。拘留所法医立即签署收拘意见。
对于任某这种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顺城区法院最终决定对任某实行司法拘留15日。
三、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妨害执行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六)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