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
2018年4月27日,抚顺中院一楼接谈室,抚顺中院执行局的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一起执行案件的第三人,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柏某进行了罚款处罚,共计110万元。一起执行案件的第三人为什么会受到如此严厉的处罚呢?这还得从这起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说起。
2014年,抚顺中院执行局依法向该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抚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并于2014年9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台小型车辆,二十四台大型车辆。之后这批车辆因还未到查封期限,处在续查封阶段,抚顺中院执行局便责令被执行人抚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时代为保管。
2017年5月22日上午10时30分,抚顺中院执行局突然接到了该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抚顺某水泥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抚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双方人员打来的电话,称当天凌晨2点左右,有20余人跳墙进入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将值班门卫控制住、柜子撬开,将法院查封的15辆搅拌车的钥匙及行车执照等手续抢走,并把15辆车的车牌照拆下后强行开走,车开走后一小时,才将保安解除控制逃走,保安随即打110报警。
执行局的承办法官放下电话,意识到事情十分严重,便迅速赶到事件发生的所辖派出所,抚顺市东洲区龙凤派出所了解涉案15辆查封车的刑事立案情况。得到的信息是,公安机关对该事件暂未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回到法院,执行局通过研判,认为车辆上明显张贴法院封条,偷盗方明知其系法院查封车辆仍将其强行开走,手段恶劣,且拒绝归还,致使无法执行查封车辆,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于是在2017年9月25日对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分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对本院查封扣押车辆被抢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分局收到司法建议后,十分重视,立即对该事件展开了案件侦查。经过公安部门的介入,很快找到了被盗的查封车辆。原来是这起执行案件第三人,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该案的被执行人抚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债务纠纷,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害怕被查封的车俩被执行完毕后,自己的债务更加无法归还,便出此下策,出现了上文中偷盗查封车辆的一幕。等待他们的,当然是法律的制裁。
二、法官说法
案例中抚顺中院向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分局发出司法建议函的行为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司法建议可以积极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抚顺中院在此案件中,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结合执法办案,决定建议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分局对法院查封扣押车辆被抢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有效推进了案件的执行进程。
案件中对执行案件第三人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柏某进行罚款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本案中,因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柏某犯罪情节恶劣,决定对其处以法律规定最高额度的罚款,对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柏某处以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