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曾有一则法谚:“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更是如此,法院执行可以是冷冰冰的强制,也可以是温情的化解方式,正是人民法院攻克“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手段之一。
近日,新抚区法院以温情促和解,运用执行和解手段破解执行难,使曾经一度情绪对抗激烈的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当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张某分别在结案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上自己名字的时候,在场所有人的脸上都堆满了笑容,一起牵扯约两年的邻里纠纷得到解决。但要说起它的起因,我们还得从2016年开始说起。
案情回顾
宋某系新抚区一道街某房屋所有人,王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原系邻里关系。2016年11月,王、张二人家中地热漏水,致使楼下宋某所有的房屋及家具受损,期间宋某在国外,未在该房屋居住。双方对该房屋的损失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宋某将王、张二人诉至法院。
经宋某申请,评估后宋某房屋损失折合人民币约2.1万元。法院依法判决王、张二人对宋某进行赔偿。后王、张二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张二人拒不履行,原告宋某来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承办执行员马骏在接到该案后,陷入了沉思。案件标的并不大,难就难在双方对立的情绪冲突,若是直处理不当,即使案子很快了结,但是日后双方的矛盾将会进一步激化。
疑难一:该案申请人宋某现居住在国外,在该案诉讼阶段宋某就因该案特意从国外回国,期间与被执行人王某、张某二人因协商未果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宋某为该案花费往返国内外机票等费用大约为2万元,即使该案全部执行到位也不能补偿其损失。由于遭受损失较大,宋某的情绪较为激动。
疑难二:该案的被执行人张某系另一起交通肇事纠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由于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法院依法判决后对方拒不赔偿,张某申请执行案件的尚未完全得到执行,张某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心存抵触情绪。
疑难三:因交通肇事原因,目前张某处于瘫痪状态,家庭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员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考虑再三后,执行员马骏主动联系当事人双方,并且通过与他们的多次交谈,了解到双方的真实想法。特别是被执行人张某,他自己是有意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但是自己作为申请人的案件尚未得到执行,心中存有抵触情绪,所以拒绝履行。
在了解到真实原因后,主办法官“对症下药”,耐心地与张某进行沟通,慢慢化解他的心结,且告知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执行员马骏通过宋某的代理人转达目前王某、张某二人生活困难,双方系多年邻居,希望宋某可以适当放弃部分赔偿金,降低赔偿要求。在执行法官马骏的积极工作下,宋某由原来的态度坚决到有所转变,最终放弃了部分欠款本金及全部利息,王某、张某二人立即给付了执行款。执行法官马骏耐心细致的工作,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牵扯两年多邻里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办案心得
在办理邻里纠纷执行案件的时候,只有用心为寻找当事人双方矛盾平衡点,为双方关系缓和搭建桥梁,打开心结,促使双方握手言和,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