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民间借贷纠纷认定
  发布时间:2018-08-06 14:19:23 打印 字号: | |
  案件索引:

(2017)辽04民终1957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被告经朋友介绍得知一山场要承包转让,其与原告一同前往山场查看,该山场承包转让金额为150000元,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出资140000元、被告出资10000元,并以被告的名义签订协议。2013年12月14日,被告宋某与孙凤华签订山场承包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经双方协商,孙凤华将南漳党村林显春分得自留山使用权转让给宋某;转让金额壹拾伍万元整;转让使用期限2013年12月14日至2016年3月21日止。 甲方签字:孙凤华 乙方签字:宋某 甲方证人签字:王东 乙方证人签字:李某某”。原、被告承包此山场后,双方并未取得收益,达到使用期限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承包金140000元。2016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书写“协议”一份,内容为:经宋某与大明(李某某)协商,于2017年8月1日之前付给大明(李某某)壹拾肆万元(140000元)。证明人:李巍 张学涛 宋立新。

案件焦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宋某主张其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之间是合伙关系,共同合伙经营山场,但其提交的《山场承包转让协议书》中载明承包人为宋某,被上诉人系证人,另宋某认可双方之间并未签订合伙协议,现被上诉人否认与上诉人之间是合伙关系,故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合伙损失的后果,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本院无法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协义”一事,被上诉人否认胁迫,一审中证人宋立新、李巍、张学涛均证实上诉人书写“协义”时没有受到胁迫,二审中上诉人虽申请证人李克有出庭作证,但李克有亦表示未看到胁迫事实存在,故其主张胁迫一事,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
责任编辑:研究室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113006    办公电话:024-57719303    诉讼服务热线(查询案件、联系法官):12368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24-57719329    举报网站:http://jubao.court.gov.cn
  •           交通:乘808、33、19、605路到将军商场下车即可

  • 您是第位访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