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引发的执行案件。因原告为正在初中就读的未成年人,东洲区法院的执行法官为避免原告因家事被同学取笑,专门利用午休时间将原告接出学校,把抚养款送至原告手中,并耐心周到地指导原告履行了收款手续,原告的外婆作为其监护人对执行法官连声道谢,感动不已。
原告与被告为父子关系,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4年5月协议离婚并约定2岁的婚生子(原告)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50元。自双方离婚之日至2017年12月,按照每月50元计算,被告累计应给付原告生活费共计82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2018年4月,原告诉至我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8200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抚顺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原告以被告每月给付的50元抚养费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需要,且被告收入稳定并不断增加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东洲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求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实际收入和需要抚养原告和另一婚生女共两名子女的客观实际情况,酌定被告从2018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500元抚育费。
该案民事部分处理完毕后,因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原告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东洲区法院执行庭长韩亚霜承办。韩法官在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因其他人都有父亲疼爱而自己没有的疑虑导致心情压抑,韩法官因自身的母亲角色对申请人多了一份疼惜与关爱。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父子关系,虽然长时间未共同居住,但血缘亲情仍可挽救,因此反复奔走,至情至理感化被执行人,终于被执行人承诺一次性给付至2004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8200元及2018年至今的抚养费4000元,主动履行作为父亲应该承担的抚养义务。
东洲区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中,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根据案情需要,灵活运用执行技巧,科学掌握执行方法,对孤、寡、病、弱,或是有取款困难的当事人,由执行法官将案款及时、安全地送到家中,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不仅做好了“请进来”,更学会了“送出去”,有效提高法院执行公信力,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