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制衣企业欠下银行1000余万元拒不还款,其名下除了公司厂房和设备以外,没有存款、房屋、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制衣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 将厂房和设备评估拍卖,所得钱款以偿还债务。但该企业的厂房和设备一旦拍卖,企业也将倒闭,企业的众多员工也会立刻失业。法院执行,不仅要注重执行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益,这起案件该如何执行呢?
该案的申请人某银行于2017年10月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营口某制衣有限公司银行欠款约1095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抵押物即该公司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新抚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先后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企业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了解到被执行人愿意将此厂房设备评估拍卖,所得钱款以偿还债务的意见。但通过多次的走访,执行法官已经敏锐地发现,该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厂房内机器设备齐全,均可正常运转,一旦拍卖导致企业倒闭,大批的员工将立刻失业,连带员工的家庭也会很快陷入困顿。与其拍卖一家企业归还欠款,还不如帮助这家企业找到新的买家,由新买家注资还钱,保证这家企业继续生产。这个想法获得了新抚区法院执行局的支持,执行法官决定暂不启动拍卖程序,在为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经过3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最终帮助联系被执行人找到了合适买家。在新买家还清执行款后,该企业和银行得以继续合作双赢,企业重新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现在已经正常运转。
常制不可以待变化,一途不可以应万方。凡事变则通,通则久,执行亦是如此。面对这样一起涉及企业和员工利益,牵扯范围广,存有潜在社会隐患的执行案件,新抚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因案制宜、积极作为,关注社会效果,注重群体利益保护,将灵活创新的理念真正融入到了执行工作当中,没有将抵押的厂房设备单独拍卖,而是将企业整体出售,不仅还清了银行欠款,而且确保了企业的正常运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