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王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在法院将其所有车辆查封后隐藏车辆拒不交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拘留15天、罚款10万元。
王某、张某、抚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向佟某借款100万元。经顺城区法院调解,被告王某需要偿还佟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张某、抚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执行过程中,顺城区法院查封王某名下一辆轿车,但王某隐藏车辆拒不交出,顺城区法院果断对王某处以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的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一辆轿车,具备履行能力却长期隐藏财产拒不履行。特别是在法院依法查封该车辆后仍然拒不交出,是对法律的无视,对法院的挑战,该案件的执行,警示那些抗拒和逃避执行的人,视法律为无物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