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于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拒绝履行,被抚顺市抚顺县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后,仍未履行,后抚顺县法院与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工作,对其释法,被执行人于某认识到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不再追究其涉嫌拒执罪的行为。
案件的起因源于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于某健康权纠纷,抚顺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0717.76元,但于某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抚顺县法院作为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抚顺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某 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抚顺县法院到被执行人家中,发现有玉米约两万斤和生猪十六头。抚顺县法院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罚款1000元,并与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工作,拟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被执行人如梦方醒,终于主动到法院交纳了赔偿款、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司法罚款,并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追究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行为,该案也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中,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予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依法应当予以司法罚款,并应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的意义在于通过法院与公安机关配合工作,营造出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