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了一起拒执罪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韩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基本案情:
2016年,原告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东洲区法院判决原告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并分得财产共计657633.5 元。因被告韩某没能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齐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东洲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洲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在开展第一轮执行工作之后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做出了终本裁定。近期,申请执行人齐某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并提供了财产线索。东洲区法院调查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韩某之前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名下财产,将其房产已过户到其女儿名下。被执行人在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不但没有按照判决去履行义务,而且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导致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这已经符合了拒执犯罪的起诉条件。而后,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东洲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了此案,被执行人韩某也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官析法: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将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劝诫那些还在观望的被执行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尽快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希望所有人都能够正确面对法院的判决,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