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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度部门预算
作者:市法院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9-02-21 10:05:04 打印 字号: | |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公开管理制度

  预算公开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省本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辽财明电【2019】8号)规定和要求,切实提高部门预算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围绕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公开原则   

  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和“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应当积极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坚持明确和落实责任。依法主动公开预算信息。

  三、公开内容

  (一)公开报表

  应当公开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概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并对公开事项涉及的专有名词和相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将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上下两年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二)文字说明

  在公开上述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四、公开时间及方式

   部门预算应当在省财政厅批复本年度部门预算后20 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五、公开程序

  由财务人员负责编制预算公开所需报表及文字说明等信息,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将部门预算信息上传至省政府门户网站邮箱,待审核无误后,由省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同时由财务将预算公开数据交由宣教处,由宣教处在规定期限内在本院网站公开部门预算。实行“双公开”。

  本制度自2019年2月14日起执行。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一月八日

  第二部分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抚顺市人民法院于1949年1月14日正式成立,1955年1月15日更名为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坐落于顺城区浑河北路64号,司法管辖1.127万平方公里,人口230万;下辖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7个基层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一、二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负责申诉案件复查、审判监督和本院一审案件的执行工作,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指导基层法院工作。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监察室、政治部(干部处、宣教处)、机关党委(工会);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清算和破产案件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综合管理处、执行裁决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研究室、技术处、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老干部处、法官分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督查办公室。

  第三部分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6660.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861.4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599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220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6660.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4141.9万元;

  2.项目支出2518.5万元。

  在支出预算2518.5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867.2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2190万元,减少变化的主要原因为:退休人员转入社保开资,工资支出额减少,2018年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2021万元,2019年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513.1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减少。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742.3万元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54.6万元,水费11万元,电费40万元,邮电费60万元,取暖费65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21.4万元,维修(护)费113万元,工会经费3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7.7万元,其他交通费16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3.6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867.2万元,其中货物837.2万元,服务30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97.1万元,比2018年减少1万元,下降1.01%。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21.4万元,比2018年增加21.4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为按照省高院要求申请出国计划。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无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5.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18万元,比2018年减少22.4万元,下降80%;公务用车运行费57.7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与上一年持平。主要原因2018年更新车辆3台,2019年更新车辆1台,购置车辆减少。

  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年  2019年

合计                98.1   97.1

1.因公出国(境)费         0    21.4

2.公务接待费            0    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98.1     75.7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40.4    18

   公务用车运行费        57.7   57.7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1台,金额18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4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4 个,涉及资金2518.5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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