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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来了,网购遇到这个“坑”该如何维权?——张某诉鲍某网络购物合同案
作者:新抚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9-11-11 16:36:04 打印 字号: | |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剁手节已经来了!面对铺天盖地的预热活动,相信大家也一定准备剁手了。但是,面对商家各种眼花缭乱的活动宣传,如果遭遇有奖销售等活动承诺未兑现时,消费者应该如何避坑维权?一起来看这个案例。

一、案情简介:

鲍某在浙江某宝购物网站开设店铺销售服装。2018年12月12日鲍某店铺开展“礼遇双十二”活动,双十二当天鲍某店铺订单支付金额最高者,送64G IPONE XS MAX手机一台,该手机当时市场价格9599元。获奖名单于12月30日0点公布在店铺微淘。张某双十二当日在鲍某店铺消费10531.97元。活动结束后,鲍某公布的获奖名单并非张某,张某查询某宝网客服,鲍某公布的第一名订单金额仅为200余元,经张某与鲍某协商确认,鲍某认可张某为中奖人,其对外公布名单有误。

2019年1月23日,鲍某自闲鱼网购买美版64G IPONE XS MAX手机一台,通过顺丰快递有卖家邮寄给张某,张某因该手机收货时包装已经打开且无发票拒收,在与鲍某协商期间,鲍某指示快递机构更改收货地址和收货人,顺丰快递将该手机邮寄鲍某。张某至今未收到中奖产品。

张某将鲍某和浙江某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讼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鲍某支付张某手机价款9599元;被告浙江某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宣判情况:

该案经过新抚区法院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张某与鲍某达成和解协议,鲍某一次性支付张某6500元现金结案。本案当庭即时清结。

三、法官说法:

鲍某在其经营店铺首页以明显、醒目的方式发布有奖销售信息,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特定要约行为,在“双十二”当日,其店铺购买货物的任何人,均与其建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同时,另建立有奖销售法律关系的从合同,鲍某应依据其制定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首先,鲍某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后,对外公布虚假的中奖名单,意图逃避承担提供奖品的义务明显,经张某与某宝网的官方客服查询后被拆穿,该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属于违约行为,违背了其做出的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某主张鲍某支付奖品,符合合同法规定。

其次,鲍某确认张某为真实的中奖人后,提供奖品存在重大瑕疵,属于再次违约。虽然鲍某宣传活动时,没有明确奖品电话为何种版本、新旧程度,并且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约定。但是当双方对奖品的标准发生分歧时,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中奖活动标准由鲍某单方拟定,显然属于格式条款,在双方对手机版本、新旧等发生分歧时,按照通常理解,显然奖品应该是一部全新手机,同时对全新手机的理解,应该是有发票、有售后服务、配件齐全、未拆封,未使用过的一部手机。显然本案中鲍某提供张某的奖品,上述条件均不符合,因此应认定为鲍某再次违约。

本案中的张某,是一名法律意识较强的消费者,案发后及时与某宝网官方客服沟通,拆穿鲍某的虚假中奖名单是其维权的第一步。其次在鲍某提供奖品后,在中立的第三方顺丰快递见证下当场验收奖品是其能够成功维权的第二步。因张某当场验货并拒收奖品,本案中应由被告证明其提供奖品符合约定;否则根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由张某证明被告奖品不符合约定,诉讼期间张某即使提供被告邮寄的电话,也可能遭到被告否认,造成本案中被告邮寄的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电话都无法查清的困难,进而张某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张某缜密的心思和行为,懂得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某宝网和顺丰快递取证、保存证据是赢得本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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