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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新说消费陷阱,懂法用法护您权益
作者:抚顺中院宣教科  发布时间:2020-03-13 16:36:53 打印 字号: | |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又如约而至,虽然备受期待的“315晚会”暂时延期,但保护消费者权益,曝光各类消费陷阱定然不会缺席。今天且听小编来段成语新说,介绍几个典型案例,带您巧解消费魔题。

 

一、“牌”里不一

新说释义:

一些不良商家在品牌专柜搭售非品牌的商品,达到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的目的,消费者往往回家之后仔细查看才会发现上当。

案例回顾:

爱美的小丽在某商场柏xx品牌专柜购买了一条2000余元的连衣裙。回到家发现裙子标牌为不知名的雅xx品牌,同时还有质量问题。与商场专柜沟通未果后,小丽将其起诉至法院,以连衣裙面料成分不符,商标与专柜显示不符为由,要求退还服装款。法院最终判决,商场专柜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应退还小丽购买服装的费用。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空头“家具”

新说释义:

一些网购平台卖家,利用网购平台的支付规则,在消费者付款之后,开出“空头支票”,通过延迟发货或虚假发货的形式欺骗消费者,等到交易时间到期,付款自动打入卖家账户。消费者发起退款申请,卖家又会以店铺被监管等原因,拒绝退款。

案例回顾:

准备装修房屋的小明在网购平台某家具店购买了两套家具,合计近5000元,卖家当时承诺会尽快发货。但一个月过去了,小明也没有收到家具,于是申请了退款。卖家又以店铺处于监管状态,预留保证金不足的理由,拒绝退款。小明将该店铺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家具款,并给予货款20%的损失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小明要求返还家具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准确的提供商家信息,切实保障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奖”不副实

新说释义:

一部分商家在举办抽奖活动时,为吸引人气,故意在宣传单上将奖品本身的价值大肆宣传,而将奖品兑现的具体方式在不明显的位置加以解释,误导消费者。消费者一旦抽中车辆等大奖,商家就会以“仅有一定期限使用权”、“仅承担首付款”等理由,人为降低奖项的价值。

案例回顾:

李女士参加某商场的“购物抽奖中汽车”活动,并成功抽得特等奖价值29万元的轿车一台。兑奖时,商场按照宣传单所写的,表示只能承担车款的30%首付,剩余70%要由李女士来承担。李女士表示未在宣传单上看到这样的规定,抽奖票上也没有写明,抽奖当天更没有告知,便将该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兑现所抽中奖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商场并未能举证曾向李女士就奖品设置作出明示,故应向李女士支付购买奖品轿车的全部价款29万元。

法官提示:

被告进行抽奖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因被告在抽奖活动前期宣传过程中在商场摆放的宣传海报及抽奖活动现场或宣传方案中均未对特等奖的奖品设置实际情况作出明示,仅在其自行印刷的宣传单底部载有相关内容,被告无论是全额还是分期均应支付特等奖奖品的全部价款,并将奖品兑付给原告。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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