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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情有可原  人伤人实属不该
作者:抚顺中院宣教科  发布时间:2020-05-14 13:48:59 打印 字号: | |

随着夏天的到来,人们的室外活动也逐渐增多。与此同时,各位爱狗人士也可以更加愉快的牵着自己的“小宝贝”,享受着每日的遛狗时间。但也要提醒各位狗主人不仅要管好自己的狗,还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切忌戾气上身,以致大打出手。近日,抚顺中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狗咬狗”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019年5月2日,娄某带着宠物狗在自家小区散步,恰好遇到王某牵着宠物狗经过。两条狗相遇后便撕咬起来,宠物之间的撕咬本是常事,但娄某和王某却是护狗心切,为保护自家狗,先是发生激烈的口角,进而双方展开了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将娄某的鼻部打伤,后经过鉴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给原告人娄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原告娄某各项费用23000余元。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出现矛盾、纠纷,大家应当调试好自身心态,理性应对,冷静处理。不适当的处理方式,往往致使矛盾激化,从而引发新的矛盾,产生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另外,居民养犬应当符合规定,除应办理犬证外,遛狗时还需为其拴上犬绳,以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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