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循五行平衡 说环保案例
作者:抚顺中院宣教科  发布时间:2020-06-04 19:11:06 打印 字号: | |

五行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种系统观,广泛用于中医、命理、相术等方面。环保对于五行也很容易找到现实的参照,在2020年“六”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就让我们以金、木、水、火、土五种元素为线索,循五行,说案例,倡环保。
   
任某电池金属废液倾倒污染环境案

任某于20184月开始,在抚顺市某钢材市场其租用的库房内放置回收的废旧蓄电池。任某将其回收的废旧蓄电池外壳钻眼控出带有酸液后,酸液直接倾倒在其租用的库房后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坑中,后被环保部门查获。经检测,在任某倾倒在该处坑中液体中检出有毒金属物质铅。20197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宋某木炭加工厂排放木焦油污染环境案

宋某于2009-2017年经营木炭加工厂期间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造六座炭窑且没有设置污染防治设施,在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利用渗坑排放加工木炭时产生的木焦油等废物。后当地环保局多次责令被告人经营的东山炭厂立即改正违法生产行为,停止生产,但该厂并未履行停产义务,经检测,在该炭厂提取的样品含有致癌性物质和致突变性物质,属于危险废物。抚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危险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又因宋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被当地环保局多次行政处罚,可以酌予从重处罚。故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后宋某提起上诉,20191月,抚顺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废钢渣加工厂废水渗坑污染环境案

20184-6月,周某在其经营的废钢渣加工厂内,在没有任何环保手续和措施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利用废钢渣加工铁粉,生产过程中,将粉碎的混合物流入生产车间内无防渗措施的两个集水池内,再用抽水泵将混合物抽到沉淀池内,铁粉沉淀后,废水通过沉淀池北侧的水沟淌进渗坑。经检测,在渗坑、集水池中提取的水样含有重金属汞。201911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许某窑炉火烧焦油渣污染环境案

许某于2014112日至17日期间,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其工人用窑炉火焚烧焦油渣的方式加工碳黑,非法处置焦油渣十余吨。经当地环境监察局称重:焦油渣450公斤。经检测分析,该废油渣状原料样品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20153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处罚。判决许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汪某等盗油致石油外泄土壤污染环境案

汪某等人于20177月至8月从抚顺某石油工厂的输油管线上盗油,偷盗期间由于管线压力过大造成外喷石油,后经群众报警外喷泄露点被抢修修复,但是已经造成大量石油外泄,经分析该石油外泄对周围环境包括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1811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等人犯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至十五年不等。汪某等人盗油导致环境被污染,依法应当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责令其对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并作无害化处理。后汪某等人提起上诉,抚顺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113006    办公电话:024-57719303    诉讼服务热线(查询案件、联系法官):12368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24-57719329    举报网站:http://jubao.court.gov.cn
  •           交通:乘808、33、19、605路到将军商场下车即可

  • 您是第位访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