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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抚区法院一审宣判“疫情”期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作者:抚顺中院刑二庭  发布时间:2020-06-16 16:18:52 打印 字号: | |

2020年6月12日下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疫情”期首例涉恶犯罪案件。以被告人李某技为纠集者,被告人张某宇、薛某阳、何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同案的其余二名被告人均获刑。该案是“疫情”期抚顺基层法院首例开庭审理的“涉恶”犯罪案件。庭前准备

在开庭前新抚区法院专门召开会议,分别选派新抚区法院党组成员、少年庭庭长王苏宁和刑事庭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员额法官万福海,并随即抽取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召集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合议庭及时张贴开庭公告,庭审前由承办人拟定庭审准备预案,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开庭前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韩耀臣、员额法官曹阳陪同该案合议庭成员到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协调开庭各项工作。市公安局监管支队领导为保障全市“涉黑涉恶”案件庭审顺利,及时对提审室进行隔离改造,保证疫情期被告人身体健康安全。庭审前对所有诉讼参与人均进行体温检测,穿戴防护服、佩戴护目镜,提交参加开庭人员健康证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技纠集被告人张某宇、薛某阳、何某等人,长期在抚顺市新抚区、顺城区、东洲区、抚顺县等地非法放贷,多次采取砸门、砸玻璃、堵锁眼、在墙面喷涂侮辱性语言等恐吓、威胁行为暴力索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技为纠集者,以被告人薛某阳、张某宇、何某涛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抚顺市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及事实,证据确凿,起诉意见予以支持。

新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技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其他恶势力成员三人,被告人张某宇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薛某阳、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年不等,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一千元。另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霞、王某林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

该案的一审审结,有力震慑和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充分彰显了新抚法院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决心和坚定立场。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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