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案件也不断增多。一部分当事人因为缺乏证据保全和风险防范意识,导致许多借贷资金无从追索甚至血本无归。今天,就给大家讲讲借款案件那些事。
追索钱款有时效 诉讼维权要及时
案件回顾:
你知道吗?欠债还钱这种事,也是有“保质期”的。 2020年3月,抚顺中院民事第一合议庭就审理了一件借款诉讼时效相关的案件。 2010年,范某承诺可以为王某女儿办理工作,王某将4000元好处费交给范某,后范某带领王某找到案外人程某,将4000元交给程某,但2个月后,范某却告知王某事情没有办成。事已至此,王某本应当及时向范某索回4000元,但王某因当时身在外地,且考虑人情因素,直到2018年才开始要求还款。范某拒绝退钱后,王某先后通过多种渠道与范某沟通未果,只好起诉至法院,一审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上诉至抚顺中院。二审庭审中,承办法官耐心安抚王某情绪,仔细询问事情前因后果,王某逐渐冷静下来,但始终未能提供其曾向范某索要钱款的证据。二审最终驳回了王某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长达八年的时间里,王某始终没有向范某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早已届满。而王某认为的“诉讼时效中断”只能适用于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债权,不能适用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故范某完全可以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已经无法支持。 “和为贵”是中国人的传统思想,法官在实际办案中也尽可能以和解共赢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但对于这种涉及债权债务的纠纷,当事人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切记拖延。如果双方能协商解决最好,但如果对方已经没有诚意返还钱款,甚至寻找各种理由予以推脱的时候,就应当尽快到法院进行起诉,来保护自身权益了。
民间借贷要求多 只有借条还不行
案件回顾:
有了借条就万事大吉了?证明借贷关系不止这么简单。2020年初,胡某由于疫情原因,他的工厂停产了,厂房的租金要按时交纳,工人们的工资也要照常发放,本来就不怎么赚钱的生意,资金就更紧张了。胡某没有办法只好向钱某借钱度过难关。胡某向钱某出具一张借条,写明了借款金额两百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转眼就到了还款的日子,钱某就拿着借条把胡某起诉到了法院。胡某表示虽然给钱某出具了两百万的借条,但其实钱某一共只借出了五十万元,胡某已按照约定将五十万元本金和利息还给了钱某,并向法院出示了电子汇款凭证。由于钱某仅向法院提交了胡某出具的借条,未向法院提交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证明,无法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发生,法院依法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贷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不仅要提交借条原件,还要提交交付凭证(收条、汇款凭证等)、以及具有出借经济能力的材料,这样法院才会依法支持你的诉讼请求。温馨提示各位债权人,不仅要保存好借条,同时也要保存好各种交付凭证,以便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