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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院每周一“典” | 胎儿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作者:抚顺中院 宣教科  发布时间:2020-08-05 17:04:39 打印 字号: | |

有这样一部法典,从摇篮到坟墓,终其一生,中国人都将沐浴在它的规定下。有了它,民法与良俗携手,“扶不扶,救不救”不再是社会的痛点与隐疾。有了它,构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精神坐标有了更有利的法治后盾。有了它,破与立,科学与民主,相辅相成,在家和万事兴的烟火气里,付诸于生动的实践——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从本周开始,抚顺中院推出“每周一典”专题栏目,每周带您读一条民法典的亮点规定。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十六条。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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