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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抚区法院参考《民法典》遗嘱规定 判决结果双方满意
作者:新抚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1-01-29 13:34:01 打印 字号: | |

1月25日继承纠纷被告代理人胡某琴来院,向新抚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森赠送了锦旗,同时还递上了亲笔所写的交给院长的表扬信,信中情真意切的表达了对林森庭长和法官助理李侃的感谢。在被告方满意的同时,原告在法官没有完全支持其诉求的情况下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该案于2020年12月27日宣判,法官在审理时依据《继承法》规定参考《民法典》继承编的内容,最终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真正的做到了案结事了、双方服判息诉,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赵某敏系郭某华的朋友,被告郭某彤、郭某礼、富某荣为郭某华的女儿及父母,系法定继承人。郭某华多年前离婚,2019年5月郭某华患病导致双目失明,赵某敏作为朋友照顾了患病期间的郭某华。2020年4月郭某华去世。2020年7月赵某敏来院起诉郭某华的法定继承人,要求按照郭某华生前的遗嘱继承其遗产。新抚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因郭某华生前单位需向郭某华的继承人给付死亡抚恤金,因此依法追加郭某华生前单位为第三人。

庭审中,赵某敏提交了两份2020年3月郭某华的遗嘱:第一份为赵某敏独自前往打印社制作的“打印遗嘱”,内容为待郭某华去世后自愿将遗产留给赵某敏。遗嘱尾部有郭某华的手印,无见证人。审理中林森法官根据《继承法》规定“打印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但该份打印遗嘱通篇为打印字体,仅在最后一页尾部留有郭某华的手印,同时介于郭某华双目失明,因此林森法官认为该份“打印遗嘱”不足以证明为郭某华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予采纳。第二份为“录像遗嘱”为赵某敏的同事作为见证人来到郭某华家中,见证人宣读待郭某华去世后自愿将遗产留给赵某敏的遗嘱内容,录像中郭某华仅表示“同意”。《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形式含“录音遗嘱”,《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遗嘱形式从“录音遗嘱”扩大到了“录音录像遗嘱”。林森法官参考《民法典》继承编规定认定“录像遗嘱”有效,但因录像中被继承人没有完整的意识表示,只做回答,因此林森法官认为该份“录像遗嘱”不足以证明为郭某华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予采纳。

庭审中,林森法官询问被告对原告照顾郭某华的事实是否认可,建议适当分配部分遗产给原告作为答谢,被告表示同意。原告对两份遗嘱均未被采纳表示不服。

根据新抚区法院的相关要求,法官助理积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宣判后,原告赵某敏情绪激动,法官助理李侃为其详细解读《继承法》和《民法典》继承编中有关遗嘱的规定,向其说明“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均是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但需要符合规定的构成要件。还向其释法明理,郭某华的父母已经年迈,女儿尚在念大学,没有收入。非常需要继承郭某华的遗产维持基本生活,被告也非常感谢赵某敏作为郭某华的朋友自愿照顾病重期间的郭某华,愿意给付赵某敏部分的遗产作为答谢。劝解赵某敏服从判决。经判后答疑,原告解开了心结,了解到法官判决的依据,心服口服。最终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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