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新抚区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判决离婚案件,依法驳回原告离婚请求。
原告丈夫今年100周岁,被告妻子今年80周岁。双方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共同生活20余年,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6月,双方因年龄较大无法独立生活,被彼此子女接回家中赡养,分居至今。原告来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双方老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为双方虽系再婚夫妻,但共同生活20余年,夫妻感情良好,去年6月分居系双方身体原因非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双方每日通电话,女方子女得知男方有读报纸的习惯还特意为其订阅报纸,表达心意。
新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来院告诉与被告离婚,未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双方分居系因年龄较大无法独立生活,由子女赡养所致,与感情不和无关,且双方虽然再婚,但婚后感情稳定,家庭关系和谐,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请求不应支持。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同时《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一重要体现。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家风,提升社会整体风气。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特别是原告在被告20余年的照料下已经100周岁,身体状况良好,法官认为,双方感情尚存。庭审中法官还对双方及双方子女进行了法庭教育,教育双方及子女努力维护和谐友善的家庭氛围,并依法告知原告再次来院起诉离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