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甲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电工工作。2019年,甲某工作时摔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腰部外伤、挫伤,出院诊断为休息一个月。某公司在甲某受伤后未为甲某申请工伤认定,并与甲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后经甲某申请,抚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致残程度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暂未达到致残程度。甲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医疗费。劳动人民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甲某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甲某产生的医疗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驳回甲某此项诉求。
审理结果:
甲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抚顺中院,经二审法院查明,甲某在工作中受伤后,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甲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甲某经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故依照法律规定,某公司应负担甲某在此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甲某发生的医疗费已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付,一审法院认定甲某产生的医疗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判令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甲某医疗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的纠纷,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据法律规定为受伤劳动者及时申报工伤,并在劳动者治疗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无法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用人单位应负担劳动者为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经二审法院主审法官到抚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部门了解抚顺市关于工伤保险申报、理赔的最新规定及实际操作流程,对双方当事人据此释法明理,不但解除了双方之间的纠纷,还为劳动者争取了更多的利益,最终某公司愿意负担法定期限以外的部分医疗费。此案的处理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稳定,还让用人单位充分了解法律法规,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保障民生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