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原、被告六名子女。薛某某于2019年2月1日去世。王某某去世已经三十余年。原告薛某凤自述薛某某无遗产。抚顺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证明,薛某某丧葬费、抚恤金共计62985元 (具体数额待实际领取可能会有变化)。薛某某去世后,原告薛某凤自行统计支出殡葬费用总计18910元,该费用包含薛某某去世前的治疗费。薛某某于当年清明节安葬,原告薛某凤自述支付11134元。
新抚区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均系薛某某子女,均有权平等继承其遗产。薛某某虽无遗产,但其抚恤金、丧葬费亦应按照该原则由诸原、被告平均领取、平均负担。关于薛某某丧葬费具体数额,原告提供证据均非正规收据,另有诸多款项无证据支持,在此情况下根据薛某某去世时原告统计的费用18910元为基础,另行考虑适当安葬费用4000元,共计22910元应由原、被告平均负担。被告薛某兰、薛某梅辩称薛某某下葬费用系薛某发生前存款支出,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薛某兰自愿将其应得款项赠与薛某梅,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判决被告薛某兰、薛某友、薛某婷、薛某纯、薛某梅各支付原告薛某凤垫付的薛某某丧葬费3818元;薛某发的丧葬费、抚恤金,原告薛某凤和被告薛某友、薛某婷、薛某纯各占有六分之一,被告薛某梅占有六分之二。原告不服,向抚顺中院提起上诉。
后经抚顺中院承办法官审理,承办法官详细阅读案卷材料,经过跟上诉人和上诉人代理人释明法律、细心沟通和耐心讲解,上诉人暨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圆满结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族成员的和谐相处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审理涉及继承纠纷事宜案件,因涉及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应站在民生案件高度进行理解。本案采用多元化化解纠纷的审理思路,通过上诉人撤诉方式,很好地解决了问题。同时,就个人进行民事诉讼而言,应知晓民事审判原则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意收集正规合法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