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抚顺中院受理了一批某物业公司上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审查,原来是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但业主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判决仅支持了最近三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因该案属系列案件,抚顺中院及时召开民事法官专业会议讨论。物业公司主张业主支付物业费属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物业服务具有继续性,在继续性合同中,每期的给付均可视为独立的给付,业主欠付的每一期物业费均应单独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一审判决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支持近三年的物业费,并无不当。
后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该批系列案件的上诉,抚顺中院仅用半个月的时间就成功化解了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