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东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是你们的协调和帮助,为我们企业切实解决了生产经营难题,我们一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不辜负法院信任。”开原某氧气厂法定代表人激动的说。
抚顺某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体公司)与开原某氧气厂(以下简称氧气厂)为长期经营伙伴,多年来两企业持续开展业务往来,因新冠疫情爆发且氧气厂经营不善,导致拖欠气体公司的货款迟迟未结清,后因双方协商未果,气体公司将氧气厂诉至东洲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约定氧气厂分期偿还货款。
因氧气厂未履行调解书规定的还款义务,气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李胤侨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氧气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氧气厂限期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经调查,氧气厂系开原当地免税企业,该企业长期为军工单位输送特殊气体,为地方军事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同时该企业尚有职工30余名,银行账内无存款,仅有厂房4处以及车辆10辆。 鉴于该案是调解方式结案,且考虑到氧气厂企业生存的重要意义,李胤侨秉承善意执行原则,经请示分管院领导后,“活封”了氧气厂名下的厂房和汽车,认可了氧气厂继续使用查封物。同时,李胤侨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邀请申请执行人代表前往氧气厂,了解氧气厂经营困境,建议气体公司考虑双方多年合作关系以及氧气厂为地方军工发展做出的贡献,说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对查封的厂房与车辆暂不做处置。通过多次协商、反复调解,在明确双方当事人诉求下,6月1日,由李胤侨主持执行调解,被执行人提出了具体还款计划,于当日履行首期款10万元,并与气体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气体公司随后撤回执行申请。至此,该案执行终结。
运用司法手段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下步,东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继续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着力通过“活封”措施,减轻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全力营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