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执行标的额为585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被执行企业盘活经营保留充分时间。
2020年,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辽宁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给付原告抚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工程款5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物流公司未履行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物流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物流公司尽快履行义务,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物流公司现有职工约110人,账户内无银行存款,企业名下仅有不动产和车辆。基于以上情况,法院立即查封了被执行人物流公司名下不动产和车辆,同时申请执行人对以上查封物申请拍卖。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委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考虑到拍卖查封物流公司的不动产与车辆可能对其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亦会导致110名企业职工失业的情况,院党组责成分管院长和执行法官约谈被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被执行人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解决还款问题。同时执行法官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建筑公司沟通,争取申请执行人理解,希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在保持查封状态下,仍由物流公司使用不动产和车辆,并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2021年5月31日,经多次沟通协调,被执行人提出具体分期履行的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对分期履行协议表示认可,至此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
东洲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企案件的执行工作,始终牢固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障企业发展,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为持续优化东洲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