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好,我们和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部分工程款已经到账,余款按协议履行,我要申请撤诉”。听到这样的结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曹晓梅感到无比欣慰,不枉费她花费近一个月时间所做的调解工作。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标的额460余万,涉案当事人分别是东洲区某民营企业和东洲区某政府机关,立案庭法官曹晓梅充分发挥诉前调解机制,成功调解双方纠纷,即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亦为营造适应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0年9月至2012年年底,东洲区某企业与某机关单位陆续签订4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皆为民生工程,均由政府投资,合同总造价近2000万元。直至工程全部完工,某企业共收到工程款近1600万元,尚有本金300余万未支付,催要多年未果后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机关单位给付所欠工程款和利息共计460余万。
某企业申请立案后,曹晓梅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比较特殊,一方涉市场主体,另一方系政府机关单位,于是第一时间联系被告负责人,询问案件情况,经过一番沟通,曹法官认为本案是有调解基础的,一方面原告是本地区比较大的民营企业,如果能调解结案可以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另一方面还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也能更好的督促某机关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对改善本地区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调解结案还能够缩短诉讼时间,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这样一举多得的好事,曹法官决定努力一下。经过曹法官与原告、被告多次协调,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一次又一次的加大调解力度,终于被告提出了和解方案。曹法官的多番调解赢得了双方的理解、支持和尊重,原告收到了第一笔款项后到本院申请撤诉。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东洲区法院积极肩负起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的有力体现。东洲区法院始终致力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立案庭更是在诉讼服务上狠下功夫,公开承诺:“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立案庭对诉讼服务的高标准、严要求是践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唯有以妥善处理纠纷为出发点,才能更好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