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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院:案情简单矛盾大 法官调解解疙瘩
作者:抚顺中院 民三庭  发布时间:2021-07-22 20:37:21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李某某到家附近郑某某经营的浴池洗浴,在拉开桑拿室的门时,该门的钢化玻璃突然发生炸裂,李某某躲避不及被炸伤。李某某遂到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为:左手环背指浅伸肌腱断裂、行肌腱吻合术及伤口清创缝合术。花费医疗费2,256.00元。2020年5月22日,李某某去复查时,医生建议继续石膏固定半个月。事后,李某某向郑某某索要医疗费和护理费,因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故李某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在浴池洗浴时因玻璃炸裂而受伤的举证证明责任,若被告认为原告也有过错,有对原告的过错出示举证证明责任。被告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原告年龄较大且没有他人陪同,一审法院认为,该事实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原告存在过错。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原告并未住院治疗,但原告胳膊受伤,行动不便,医生建议5月22日之后仍需石膏固半个月,且原告每天花费的护理费并不超过2019年度辽宁省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因此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请求的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李某某5,356.00元(其中医疗费2,256.00元、护理费3,100.00元)。被告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抚顺中院承办法官了解案件后,注意到李某某和郑某某原本就熟识,李某某经常到郑某某的浴池洗澡正是所谓的“低头不见,抬头见”因为浴池玻璃爆炸致李某某受伤一事,双方矛盾很大,关系闹的很僵,导致郑某某的浴池经营也受影响,一来二去矛盾越来越大。承办法官意识到此案的关键是解心结,多次联系双方释法明理、化解矛盾,上诉人郑某某意识到李某某的主张合法合理,于是主动和解,与李某某握手言和,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郑某某的浴池也恢复了正常经营。

案件的现实启迪:案小矛盾大,解决不容易,法官耐心来调解,案结事了心结解。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会不断有矛盾产生,化解矛盾需要讲究方法,调解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化解矛盾的方式,特别是熟人之间,因为一个案件,矛盾激化弄得“老死不相往来”,十分可惜,这类案件往往是为“争一口气”,案件本身不复杂。而法官的调解,可以让当事人知法、明理、顺气,能很好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成当事人握手言和,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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