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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院:化解小矛盾 解决大烦恼
作者:抚顺中院 民三庭  发布时间:2021-08-23 19:08:24 打印 字号: | |

2021年2月,辽宁省抚顺市某小区物业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该小区业主翟某某、罗某支付拖欠物业费6000余元。原来翟某某、罗某系抚顺某小区居民。翟某某、罗某称其车辆被两次剐蹭,园区监控不好用,楼前人行道坑洼不平,没有排水设施园区脏乱差,其二人房屋北卧室长期发霉。物业公司不作为。

一审法院认为,翟某某和罗某作为该小区业主,事实上也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支付物业费用。由于物业服务范围的广泛性,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服务中可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其提出改正意见,或通过业主委员会提出改正意见,但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和依据。关于二人提出的物业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义务、楼上漏水、瓦片脱漏等理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二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判决二人全额支付物业费。翟某某和罗某不服,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抚顺中院法官了解案情后,注意到物业公司一直在努力改进物业服务,且翟某某和罗某居住在该小区,以后难免许多关于小区物业的事情需要双方共同沟通处理,拒交物业费并不能起到制衡物业公司的效果,双方应多进行有效的沟通。为更好的化解矛盾,加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因时间的拉长使双方心里产生更大的矛盾。经过法官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双方达成了调解,翟某某、罗某按照90%的标准缴纳拖欠的物业费。翟某某、罗某楼上漏水、瓦片脱漏等问题,双方另行解决。

及时快速的化解纠纷,避免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促进双方更好的沟通共同协商处理问题,不仅能使困扰双方的问题高效解决,更有利于双方之后的沟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更多矛盾的产生。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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