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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于海义故意伤害上诉案
作者:辽宁高院  发布时间:2021-09-10 15:05:55 打印 字号: | |

2021年9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海义故意伤害上诉一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海义故意伤害案由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抚顺中院认定,被害人吕某于凌晨二时许,不顾于海义的劝阻用力推拽已经打烊的足疗室大门,强行进入一楼门厅,于海义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持刀攮刺被害人腹部一刀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海义案发后在亲属劝说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海义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于海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英某、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 000元。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英某、吕某某和原审被告人于海义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20日,辽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审审理期间,召开了庭前会议,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出庭检察官的意见。最终,辽宁高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正确,遂作出上述裁定。

被害人和上诉人于海义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宣判。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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