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上午,抚顺中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抚顺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于长春主持会议,抚顺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伟受邀列席会议。
会议分别对一起盗伐林木案件和三起受贿案件进行了讨论。会上,承办法官分别就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案件定性、案件量刑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汇报。丁伟检察长在听取了案件承办法官汇报后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定性、案件量刑等方面发表了列席意见,供审委会参考。审委会在充分听取案件承办人和检察机关意见后认真讨论表决。
会上,于长春代院长就讨论的案件提出了几点看法。他指出,法院在办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时不能就案办案,要充分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从政治效果上看,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和省、市委出台的相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从省委要求和抚顺实际发展情况出发,不能在办案的政治方向上出现偏差。从社会效果上看,国家通过行政许可对树木砍伐的规模和种类进行了管理,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滥伐、盗伐,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好森林资源,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绿色财富。法院刑事审判的功能就在于预防犯罪、打击犯罪,通过严厉惩处各类犯罪,形成震慑、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保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法律效果上看,《刑法修正案》对这类案件审判规定比较详细,有关刑事政策适用标准非常清晰。在谈到受贿案件时,他指出,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法院每一位法官都是使命在肩,责任重大。
会议最后,于长春代院长对丁伟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以及市检察院多年来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他指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两院”组织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方式之一,希望市检察院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监督和支持法院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