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是冰冷直接,而是通过综合考量,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2013年6月7日,王某伟因生意需要向田某宏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1800元。王某伟因生意未做成,后将此款转借给案外人王某贵。事后,王某伟按约定给付了田某宏一段时间的利息,在田某宏多次催要欠款的情况下,王某伟于2019年3月6日向田某宏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王某伟按月向田某宏支付利息至2020年7月,田某宏多次催要后向东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被告王某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田某宏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千余元。一审判决后,王某伟不服本院判决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田某宏来到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承办人经过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及各银行存款共计一万六千余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与被执行人沟通了解到,被执行人为个体户,经济来源单一,且还有未成年人需要抚养。申请执行人系被执行人妹夫,但申请执行人与其妻子因本案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已经离婚。因此,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最大利益,承办人多次与局长、庭长就本案情况进行商讨,尽可能的通过预想情况做好万全之策。除此之外,承办人屡次接待案件当事人,安抚申请执行人情绪,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条文的释明,同时多次前往望花区实地了解情况。通过多方沟通,法院同意被执行人在先期偿还申请执行人一万六千元的情况下,由被执行人自行出售名下房产,不进行拍卖程序。被执行人主动将名下房产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进行出售,将余下应偿还借款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清偿,至此,通过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长达8年的借贷纠纷得到了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
法律树立司法威信、暖心化解“冰冷”纠纷。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始终坚定地走在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第一线,以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初心,通过努力让法律有温情,让私权有尊严,更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既感到暖心踏实又感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