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对不理解时,要用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当事人,更要用耐心的解释,迅速的行动来获得当事人的肯定。
2018年7月,21岁的被执行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东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判决赔偿被害人王某70余万元。
刑罚执行期间,王某于2018年8月来到东洲区法院申请执行。东洲区法院立案后,依法拍卖付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并将拍卖款6500余元交于申请执行人王某,后付某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付某服刑期满,东洲区法院继续要求其履行赔偿义务,但付某始终未能履行。
申请执行人王某因该起交通肇事案件生活困难,认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对法院未能执行表示不满,并不断要求法院采取措施实现其债权。为了让申请执行人彻底相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2021年10月,东洲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王震亲自带队驱车前往被执行人付某住处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另行出发,到被执行人住所汇合。被执行人付某住所在河北省某县的一个偏僻村庄,因被执行人付某一直在外地打工,未能见到本人,王局长在申请执行人见证下找到该村支部书记,并实地查看了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经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父亲于2020年去世,母亲二级智障,无行为能力,家庭是村里有名的困难户。
此行虽未能执行回款,但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彻底了解,了却了其认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逃避履行的看法,对法院未能执行充分理解,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满意。
在执行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依法开展工作,规范办案流程,最大程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意当事人的心结,用我们的付出、我们的行动去换取当事人的释怀和理解,必须做到案结心也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