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抚顺市新宾县法院红升法庭将推进教育整顿与履行司法职能相结合,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将学习教育成果不断转化为思想成果和工作成果,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姜某某系本溪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4月15日,新宾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铁精粉买卖协议,约定物流公司注资矿业公司做生产启动资金,矿业公司生产启动后,生产铁精粉15000吨,按照市场价格每吨铁精粉让利50元出售给物流公司。2021年8月10日,矿业公司与徐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未结余额货款在一个月内分期结清,后物流公司、徐某某未能按约定结清余款290万元。矿业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姜某某、徐某某给付货款、利息等费用合计298.5万元,因物流公司存在转移财产风险,矿业公司要求保全物流公司、姜某某、徐某某的银行存款298.5万元或等价值财产。
红升法庭庭长何淼了解案情后,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审查矿业公司的保全申请,并迅速制作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物流公司、姜某某、徐某某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内存款合计7万余元并两次前往桓仁县查封物流公司名下49车辆,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申请人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护措施。高效灵活地开展诉讼保全,事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本案成功高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申请人价值298.5万元的财产,充分体现了诉讼保全工作快速、高效的特点以及诉讼保全措施服务审判执行的强大功能,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回应了群众的热切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