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是国家兑现人民权利救济、实现损害弥补抚慰的基本方式,是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必然要求。抚顺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总结杭州会议以来“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寻求救助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温暖。
救助申请人张某某之子高某于2004年被害身亡。加害人姬某被执行死刑后,张某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现张某某为失独老人,离异,已退休。每月工资性收入两千多元。除工资性收入外无其他经济收入。2020年患肺癌,已做手术。2021年患结节性甲状腺肿、肺部结节,急需手术费用及后期维护费用。收到张某某的司法救助申请后,抚顺中院承办法官及时向法院领导汇报情况,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经审查,张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件理由充足,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抚顺中院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张某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7万余元。司法救助资金刚到账,抚顺中院干警顶着大雪,将这笔救急钱送到了申请人手中,申请人眼含泪花,紧握着法官的手,不住地表达感谢。
救助申请人关某某经国家赔偿程序未获得合理赔偿,现已离异,因伤残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两个女儿正在读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遂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申请人关某某未能获得国家赔偿的原因是司法鉴定所所需病志等材料无法提供,赔偿义务机关有责任。因该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条件,遂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关某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14万余元。在救助金审批阶段,关某某次女突患重病,为了给孩子及时治疗,抚顺中院干警多次与省院沟通,有效加快了资金审批进度。不到一个月就将这笔救助金发放到了申请人的手上。当申请人收到这笔救命钱时,不停地说着感谢政府、感谢法院。
司法救助工作以“扶危济困、救急救难”为目的,是人民法院积极作为对涉诉困难群众给予的经济上的特殊帮助。抚顺中院急群众所急,敢于探索、先行先试,把司法救助工作做实做到群众心坎上,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司法救助纳入案件管理,充分发挥国家责任的应有功能,实现“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