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合议庭成功审结原告沈阳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王某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有效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赢得了资金周转的空间。
2019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环氧地坪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项目进行施工工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20年1月8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2142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于2021年12月底诉至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原告的申请下,冻结了被告辽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因临近农历新年,被告辽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急需用该账户内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各项工程往来结算款,二被告遂向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请求。承办法官张海亭和法官助理孙颖了解到年关将至,原被告企业均急需资金周转,故加大了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力度,使得本案得以以调解方式结案,并于调解协议达成当日为当事人制作民事调解书及解除被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使得当事人账户在结案后24小时内得以解除冻结。
调解结案既缩短了诉讼时间,又减少了双方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法官依据当事人申请,第一时间解除被告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急当事人之所急,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近年来,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聚焦关键,大胆创新,依法保障和促进营商环境健康有序发展,为东洲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