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买方,以支付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汇票到期后由于非买方的原因票据未予承兑,如票据非拒付追索待清偿,卖方可以以买卖合同纠纷向买方起诉吗?近日,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了一起涉“宝塔”票据无法承兑的合同纠纷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2018年3月30日开始,甲公司陆续为乙公司供应工矿产品。供货后,乙公司依约以背书的方式将多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甲公司支付货款,汇票到期后,承兑人“宝塔”公司未兑付汇票金额。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东洲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原告便提出保全申请,因涉案企业在外省,工作刻不容缓,分秒之差便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保全失败。疫情的原因并没有让承办法官胡善福受到丝毫的影响,指导法官助理于国栋传唤原告甲公司作保全的询问笔录、草拟保全裁定书、执保案件的立案工作,并冻结、查封了被告的五个银行账户及一台车辆。不久,被告乙公司主动联系胡善福法官,表示想要提供其他银行存款作为担保,解除保全的五个银行账户,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上述保全的五个银行账户。案件的调解工作是胡善福法官审判路径的首选,本案因双方争议点颇多,双方未达成一致。至此,办案经验丰富的胡善福法官转变审判思路,与法官助理于国栋深入研讨案件的事实认定工作。从案件表象中“抽丝剥茧”确立了法律关系,并结合预判的案件事实,形成胡善福法官多年总结的预演庭审驾驭“攻防图”,即以胡善福法官作为“原告的攻方”,法官助理于国栋作为“被告的守方”进行演练。
最终,经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以背书的方式将案涉三笔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原告用以支付货款,后承兑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未予承兑,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在此情况下,原告既可以选择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现原告明确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无不当。遂判决,乙公司支付前述未兑付汇票对应的货款700000元及利息。
宣判后,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以乙公司给付货款违约的合同纠纷项下事由来院主张权益,案涉给付货款违约系因汇票承兑问题所产生,属于合同债权与票据权利的竞合,甲公司作为权利人,既可选择行使合同债权向合同相对人乙公司主张权益,也可选择票据权益直接向背书人、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及出票人进行追索。本案中,甲公司行使上述选择权,以合同纠纷事由向案涉合同相对人乙公司主张有关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按照买卖合同纠纷有关规定进行审理无不当之处。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经两级法院裁判生效后,被告切实感受到了司法公信力,主动联系原告,并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放弃判决确定的利息,被告将货款全部支付原告。随即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被告担保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车辆的查封,法院快速地予以解封,并告知了原、被告。至此,案结事了。在例行对案件办理满意度进行回访时,原、被告双方对法院的工作表示高度的认可。随后,原告为表达对法院工作“公正司法、优化营商环境”感激之情,送给员额法官胡善福、法官助理于国栋锦旗一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主线,注重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通过快速、高效、精准的审判工作,大幅减轻企业的诉累,实现了公正、高效、便民的司法目的,为企业发展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优质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