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将一面锦旗送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感谢该案承办法官关毅公正审判。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与某培训机构签订培训保过班协议,约定:原告接受某考试培训,一次性交纳学费,如果当年未能通过考试,则培训机构应在接到原告的申请后,退还学费。后原告支付了学费,但未通过当年的考试,而培训机构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故原告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学费。
原告与培训机构签订的考试保过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执行。在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成立时,培训机构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在培训机构不履行退款义务时,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学员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培训机构履行相应的义务。故原告的退款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最终,判决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培训费用。
关毅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坚持从当事人的需求出发,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坚持公平与高效,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以实际行动诠释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初心使命。
未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让群众更多地感受到人民法院的便民、利民、惠民,感受到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机关的贯彻落实,感受到人民法院“一切为了群众”所付出的努力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