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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③——陈某诉抚顺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抚顺中院 宣教科  发布时间:2022-06-19 09:12:46 打印 字号: | |

陈某于2019年在抚顺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超市购买低钠海盐和低钠烧制海盐,后以“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等理由,请求新抚区法院判决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为陈某办理退货手续,并依法给予赔偿。新抚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售卖的食用盐符合国家标准,其名称标注差异不足以被认定欺诈行为。该案的审理及判决中,适用法律明确,既通过审理让陈某服判,同时也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市场主体处于诉讼风险中,振奋了市场主体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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