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申请排除妨害的执行案件,经过采取一系列的执行措施,最终将被执行人占用的土地依法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案 情 简 介
原告抚顺某工贸公司与被告抚顺某养殖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抚顺某养殖有限公司从占用原告抚顺某工贸公司的土地上迁出。被告某养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抚顺中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 行 过 程
被执行人租用申请执行人的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后仍旧长期占用,在土地上种植了树苗,并拒绝返还占用的土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迁出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迁出义务,随后承办人孙欣欣多次约谈被执行人的代理人,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腾迁义务。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张贴腾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2022年5月10日前将树苗从占用申请执行人的土地上迁出,到期不履行的,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就占用土地上的树苗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申请对树苗等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申请暂缓执行;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评估结果的准确,准许暂缓执行。评估报告作出后,被执行人仍以尚未获得赔偿为由拒绝主动履行,承办人随即作出腾迁预案,提前三天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现场,并联系法警队协助本案的腾迁工作。
到了指定的腾迁日期,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准时到达被占用土地现场,由执行局局长王震亲自指挥腾迁工作,历时3个小时完成了被占用土地的树苗清除工作。至此,申请执行人的诉求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认可。
工 作 小 结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始终深入贯彻执行司法为民的初心理念,一直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不仅能够温情执行、善意执行,也能够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拖延履行时强势出击,向“耍赖”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