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以沟通为桥梁,成功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自行达成和解。
案 情 简 介
2013年3月,因琐事李某某将马某某头部砍伤,造成马某某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颅内积气等重伤后果。同年9月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马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9444.78元。判决生效后至服刑结束李某某均未履行赔偿义务。
执 行 过 程
2022年5月,马某某向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冻结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余额5000余元。李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解除银行卡冻结,申请理由为对方已超过民事诉讼法246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2年期限。
针对李某某的书面异议,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马某某自2013年颅脑受伤后,经常伴有癫痫症状,而被执行人李某某服刑出狱后靠打工维持生活,对给马某某造成的伤害也想过赔偿,但是因生活困难无法一次性赔偿到位,进而想要分期赔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经过裁决,承办法官与执行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促使双方交流解开心结。最终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马某某向本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法 官 提 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在法院作出的胜诉裁判文书生效后,如遇到对方不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要积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