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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暖民心 锦旗凝聚群众情
作者: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0-30 21:1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大早一位老人来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给李蕊法官送来了锦旗,表达了对法院真诚的感激之情。

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金某和朱某系夫妻关系,年近古稀,生活条件差,一直从事着市场经营。一日,韩某驾驶机动车与朱某驾驶的电动车碰撞致使朱某受伤,电动车乘车人金某受伤,车辆受损,故金某二人将韩某及其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进行索赔。

原告朱某认为,虽然他和金某夫妻二人已过退休年龄,但是发生事故之前一直从事市场经营,被告及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误工费;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事故发生时已超退休年龄,对误工费不认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承办法官李蕊认为误工费是以受害人有无劳动力、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判断和确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的劳动收入同样受法律保护;认为原告朱某二人虽年龄超过60岁,但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受伤后势必影响其从事市场经营劳动,其收入必然减少,应酌情给付误工费,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劳作权益。

为了使判决结果尽快落地生效,李蕊法官耐心与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保险公司认可判决并同意赔偿,并未上诉。目前,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履行支付义务。

锦旗代表的不仅仅是感谢,还是群众对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工作的肯定与认可。下一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为群众办实事”宗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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