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诉源治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近日,抚顺市司法局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诉调前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把诉前纠纷分类分流引导到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动更多法治力量参与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办法》规定了8类诉前调解案件种类,列明了7种不宜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情形,规定了家事、相邻关系、小额债务、劳动关系等日常矛盾纠纷案件,邀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交通事故、医患、农民工、知识产权、小额民商事等9类矛盾纠纷案件,邀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分流推送渠道,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办法》详细规范了诉调前置的法律依据、调解期限、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并就调解过程中容易出现虚假调解情形作出了判别和防范指引,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后期履行、未成功调解案件导入诉讼程序,以及诉前财产保全等司法程序逐一进行了明确。
《办法》还提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配齐配强特邀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员,着力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并强化诉调前置实体化运作,鼓励各行各类专业调解组织参与,不断提高诉前调解质效和专业化水平。
接下来,市司法局将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统筹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破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问题,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