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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大火无情 调解有情
作者:抚顺中院 民三庭  发布时间:2023-04-21 20:05:42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为民三庭法官送锦旗

案情回放

2022年7月,抚顺市望花区某村村民张大爷家发生了火灾,火灾造成其房屋和院内的车辆被烧毁。经抚顺市望花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张大爷使用厨房火源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在本次火灾发生前,张大爷刚给汽车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8976元。张大爷依据保险合同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故张大爷向法院起诉主张合法权益。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大爷和承保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生效后,张大爷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理赔义务。该汽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受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按承保金额支付车辆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车辆应由保险公司回收所有,但张大爷已将案涉车辆自行处置,一审法院酌定案涉车辆的残值为1000元,此款项应在保险金中予以扣除,因此保险公司应支付张大爷保险金37976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保险公司主张受损车辆起火系外部火源引发,标的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且引发火灾的原因系被保险人用火不慎引发,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依据。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本可以一判了之,但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王炜仔细阅卷,发现双方争议有调解的可能性,故通过背对背的方式,分别进行释法析理、讲清利弊。经劝解,双方各退一步,同意调解。张大爷在一审判决数额的基础上减少2000元的理赔款,保险公司承诺签收调解书后,十个工作日给付赔偿款。至此,该案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

法官感悟

我们必将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心用情用力维护好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多元化高效解决矛盾纠纷,以公正和效率的统一答好司法工作人民满意的时代问卷。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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