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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法官公正裁判 化解隐私权纠纷
作者: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23 19:41:17 打印 字号: | |

隐私权纠纷

随着民众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安装摄像头成为人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摄像头的普及也引发了人们对隐私安全的担忧。近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架设监控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维护了居民邻里和谐,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恶化,为平安新抚添砖加瓦。

简要案情

原告皮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为上下楼邻居,任某某在楼侧护坡墙公共区域上架设监控摄像头。原告认为,被告架设的摄像头可以360度旋转,能拍摄到自家情况,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被告认为,自家的摄像头架设是为了保障财产安全,摄像头也拍不到原告家中情况,不存在侵犯原告隐私的事实。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承办法官王婉旖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均为同小区居民且是上下楼邻居,所以格外重视。为合理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因之前的纠纷导致关系恶化,均不同意调解。眼看调解工作做不通,为妥善处理该纠纷,王婉旖法官决定到原被告所居住社区实地勘查,并根据楼层的高度以及各个摄像头之间的距离测算出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经核实,摄像头确实可以看到原告皮某某家部分情况。

最终,王婉旖法官结合实际情况,在对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任某某将安装的三个摄像头拆除。至此,一起因安装摄像头引发的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原告皮某某为感谢法官公正裁判、为案件奔走调查特前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送上锦旗。

法官说法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安装摄像头是保障自己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一种新型且有效的方式,在安装确有合理性且不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公民的行为自由,但如果侵犯了公共安全利益或他人隐私,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远亲不如近邻”,作为使用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维护和睦友善的邻里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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