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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三年行动】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再次开展强制腾迁工作
作者: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05 12:55:11 打印 字号: | |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权威,5月31日,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到新宾满族自治县榆树乡榆树村开展强制腾迁工作。


本次行动由副院长柳刚任总指挥,负责整个强制腾迁过程的组织、指挥及协调工作。执行局、法警队共派出20余名干警,负责对腾迁厂房物品清点、登记、存放及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还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公证处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对本次腾迁行动进行监督和协助,并联系了医护人员及消防人员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事前准备。




基本案情

该案系申请执行人关某闯、关某民、江某忠、于某娟、张某萍与被执行人张某远、鲁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鲁某华仍未履行债务,经当事人申请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24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7月4日对以上四案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了张某远、鲁某华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榆树乡榆树村某处厂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2019年1月23日,张某远、鲁某华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拍卖该厂房场地,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张某远、鲁某华的异议申请。

以上厂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二拍后流拍价为74.32万元。2019年11月28日,关某闯、关某民、江某忠、于某娟、张某萍达成财产分配协议,同意接受拍卖物用以抵偿债权,五位申请人同意按照债权本金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后,五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执行结案。当日,新宾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8月、2023年4月四次到被执行厂房张贴腾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鲁某华自行拆除设备并搬离,但鲁某华拒不履行,厂房一直在生产加工。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新宾法院开展了此次强制腾迁行动。



上午9时30分,副院长柳刚、执行局副局长金日浩、蒙奎军及本案承办法官程云雷到达榆树乡政府与鲁某华进行现场沟通,在榆树乡政府的协助下,鲁某华同意配合此次腾迁行动。同时,另一部分法院干警在执行局局长李洪光的带领下直接赶赴执行现场,先行对场地进行检查并做好外围警戒工作。

执行干警到达执行现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了执行方案,将成品板统一搬运至场地内一处仓库并清点数目、其余原材料放置在原有的仓库中,指令由委托代理人闫某刚(申请人于某娟之子)管理,执行干警对厂房内所有原材料、成品木板及相关设备张贴封条,更换了厂房内的全部门锁,公证处工作人员全程录像,更换新锁后执行人员将钥匙交给闫某刚保管。经过一天的辛苦工作,此次腾迁行动圆满结束。








此次腾迁行动是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强有力回击,同时也向社会和“心存侥幸”者传递信号: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下一步,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会持续开展强制腾迁工作,以雷霆万钧之势严厉打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以实际行动不断彰显法律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执行,我们一直在路上!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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