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抚顺中院收到了三起家长与游泳馆因儿童游泳问题产生的纠纷。
三名家长带着孩子到游泳馆体验游泳课程,在体验时,由家长在泳池旁陪同体验,当天家长与游泳馆达成《私人教练课程协议》。
后家长带孩子到游泳馆处欲正式上课时,被告知小孩学习游泳不允许家长陪同,双方针对该问题产生争议而没有实际上课。因游泳馆未提前告知家长不允许陪同上课,于是几位家长将游泳馆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课程费用。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游泳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家长会员费700元。双方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抚顺中院特邀调解员程俭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现场解答、实地走访,深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调解意向、双方的顾虑和想法,综合考量孩子学习游泳可能会面临的安全隐患、学习效果等,以极大的热情和专业精神全身心投入到本案调解中,通过仔细分析每一个细节,努力理解双方的立场和需求,先后提出了四种调解建议。
在调解过程中,家长几度情绪激动,因一个游泳教练要同时教好几个孩子,家长非常担心教练不能同时兼顾所有的孩子,孩子在学习游泳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安全问题,而且教练和孩子性别不一,几个孩子在学完游泳后需有大人辅助洗漱、穿衣,家长怕游泳馆的工作人员照顾不过来。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游泳馆一方从刚开始强硬的不允许家长旁观让步到家长可以分情况的旁观,家长也愿意退一步,在上诉阶段解决本次矛盾。
特邀调解员程俭在法律框架下,做到了心中有杆秤,为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找到了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终于在第四次调解时,双方达成了合意。
后经特邀调解员程俭与我院速裁庭法官的密切沟通和有效配合下,快速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通过细化课时完成时限及家长旁观的具体方式等,更好的保障了当事人权益,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本案的成功充分体现了特邀调解员队伍化解矛盾的专业性、及时性、有效性。
在速裁法官的专业指导下,特邀调解员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引导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合意,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减少了社会矛盾的激化,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