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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抚顺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16 20:35:19 打印 字号: | |

抚顺法院一篇案例《颜某诉某孕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的结晶,对于人们的行为起着价值引领的作用,是最生动的法治“教科书”。近年来,抚顺法院高度重视案例工作,把开展案例研究作为提升法官司法能力、总结审判经验的重要抓手,注重案例的及时性、指导性、典型性,推出了一批在全国、全省具有引导性、示范性、典型性的案例。

基本案情

颜某诉某孕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销售者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颜某因女儿喝普通奶粉过敏,自2018年4月起到某孕婴用品店购买某产品作为奶粉的替代品。2020年5月14日颜某再次到某孕婴用品店购买该产品,询问某孕婴用品店的经营者关某该产品的性能,关某明确表示该产品能“调节过敏体质”。颜某对此进行了录音录像。后颜某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称某孕婴用品店宣称商品能调节过敏症状,既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又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已造成举报人的误解,导致其购买并长期给孩子使用固体饮料。2021年7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某市监处字[2021]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某孕婴用品店构成虚假宣传为由,责令某孕婴用品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等。后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孕婴用品店返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我国对特殊食品有更严格的监管规定。因此,无论是普通食品还是特殊食品均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某孕婴用品店故意以“调节过敏体质”的说辞误导消费者,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按消费金额的三倍赔偿。遂判决某孕婴用品店退还货款并向颜某支付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54624元。

典型意义

婴幼儿食品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现实生活中,存在虽然产品质量合格但销售者虚假宣传的情形。本案中,销售者宣称售卖的固体饮料能够调节过敏体质,误导消费者,会给婴幼儿身体造成损害。此类行为在当前侵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行为中具有典型性,该案判决对遏制虚假宣传,倡导诚信经营,推动构建食品生产经营健康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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