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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丨辽宁高院召开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作者:辽宁高院  发布时间:2024-06-26 21:26:21 打印 字号: | |

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5日,辽宁高院召开辽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辽宁高院副院长贾娜通报2023年以来全省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情况,介绍毒品犯罪趋势及特点。辽宁高院刑四庭庭长刘庆浩公布5个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3年,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048件,判决被告人1359人。


坚持依法从严的总基调。对毒品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2023年毒品犯罪重刑率17.81%,比同期刑事案件重刑率高10.1个百分点,同时,从严把握毒品犯罪非监禁刑适用,2023年非监禁刑适用率仅为1.47%。对毒枭、大宗毒品、职业毒贩等源头性犯罪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对其中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依法适用死刑。持续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侵害青少年、引发次生犯罪等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对罪行较轻或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推动毒品审判的规范化。通过邀请最高法院审判专家授课、举办专门业务培训班、召开调研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毒品审判的专业化水平。积极与其他办案机关沟通协调,妥善应对和解决难点堵点问题。针对毒品案件涉案财产处置不规范问题,与省检察院会签《关于规范毒品案件对涉案财物认定、判决表述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中财产处置。


突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针对当前毒品犯罪热点问题,聚焦青少年和高危人群,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代表特别是青少年学生旁听庭审、公开宣判等方式,加大禁毒宣传。今年,全省法院将重点围绕“防范青少年滥用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为宣传主题,通过法院开放日、法治教育进校园等活动向青少年宣讲毒品的社会危害。


强化禁毒治理的整体性。牢固树立禁毒工作“一盘棋”理念,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施治,与禁毒委其他成员单位协同推进,深度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配合专项整治、参与调研指导、提出禁毒防控建议等方式,不断拓展法院禁毒工作的深度。大连、抚顺等地法院针对当前麻精药品和“笑气”的监管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有效堵塞监管漏洞。


当前辽宁毒品犯罪主要呈现出4个特点。


涉毒品犯罪罪名无明显变化。据统计,近几年毒品案件量前三位的始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23年,受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977件,占比84.07%。


新的替代滥用物质不断出现。羟考酮(泰勒宁)、止咳药水(含可待因成分)、曲马多(合成可待因)、依托咪酯等管制医疗用麻精药品和“笑气”(一氧化二氮)等非列管物质流入涉毒渠道的案件时有发生。某些新型毒品被包装加工成各类酒水饮料、电子烟油等形式,很容易引诱非涉毒人群使用。


引发次生犯罪危害较大。受毒品所致的中枢兴奋、致幻或抑制作用的影响,毒品滥用者易出现兴奋、狂躁、抑郁、幻觉等精神障碍,从而导致行为失控,引发其他犯罪。辽宁已发生多起吸食毒品后驾车引发的恶性交通肇事肇祸案件。另外,很多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危险化学品具有催眠、麻醉功效,个别犯罪分子欺骗女性服用,致其昏迷后实施强奸、猥亵等性侵犯罪。


犯罪网络化特点突出。随着我国网络、物流、电子支付的日益便捷、发达,毒品犯罪分子借助各类网络社交软件,通过网络支付毒资、洗钱,同时将毒品通过快递等方式交付,买卖双方无需见面,毒品交易进一步网络化、隐蔽化。这种交易过程的便捷可能一定程度导致涉毒犯罪行为潜在人群的扩大,此类情况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下一步,辽宁法院将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持续提升毒品犯罪审判质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全力以赴打好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驻辽20余家主流媒体参加发布会。


辽宁法院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

01


杜某等人非法经营一案

——以供他人吸食为目的向不特定人群贩卖具有成瘾性、致害性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李某甲、冉某为转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一种具有较强的传播性、成瘾性和致害性的危险化学品)牟利,通过中介代办机构出具虚假申报材料,分别于2021年11月1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11月25日成立3家化工公司,又分别于2022年2月14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11月19日违规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欲逃避法律的惩罚。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杜某、李某甲、冉某、王某、李某乙、黄某向不特定人群大量销售一氧化二氮,共计销售额80余万元,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他人身体健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本人曾吸食笑气,深知其危害,同时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及大量的证人均表明,从杜某处购买的并非是工业使用的“一氧化二氮”,就是用于吸食的“笑气”,且实际上述从其处购买并得到的“笑气”均被个人所吸食,也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或足以造成了严重危害。被告人杜某、李某甲、冉某、王某、李某乙、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杜某、李某甲、冉某、王某、李某乙、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十一个月、六个月,并对以上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向不特定人群销售成瘾性危险化学品“笑气”的典型案例。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属于工业用危险化学品,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生产、制造、运输、储存必须有经营许可证。长期性吸食“笑气”会产生记忆力衰退,神经衰弱等情况,严重影响身心健康。不以合法用途为目的,非法贩卖“笑气”属于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杜某利用伪造材料的手段骗取销售笑气的合法资质,销售“笑气”并非基于合法工业或医疗用途,其大肆向不特定多数人贩卖国家管制的危险化学品,对该危险化学品流入滥用渠道具有放任态度,还妄图以合法销售资质做掩护,掩盖罪行,扩散范围更广,造成的危害更严重。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杜某判处刑罚,向全社会发出警示,无合法目的贩卖具有成瘾性的危险化学品,构成刑事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02


张某贩卖毒品案

——将合法取得未全部使用的管制类麻精药品,非法出售给非用于治疗目的的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的妻子罹患恶性肿瘤就医期间在医院购买了盐酸曲马多缓释片(舒敏)和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奥斯康定)。后张某妻子去世,并留下未服用完的盐酸曲马多缓释片、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等止疼药品。


2022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明知盐酸曲马多及盐酸羟考酮为处方药,属于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布信息销售剩余药品,吸毒人员闻某通过某社交软件与张某联系确定交易价格及快递邮寄等事宜后,二人通过某二手物品交易软件以耳机的链接进行交易,张某将一盒盐酸曲马多缓释片(10片)及一盒盐酸羟考酮缓释片(10片),通过快递向闻某发货,后被公安机关截获并扣押。快递被查扣时闻某已经确认收货,钱款已经被张某接收。经鉴定,张某销售的盐酸曲马多缓释片检出曲马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检出羟考酮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在明知购买者为自行服用且已经成瘾的情况下,向吸食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类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所贩卖管制药品的来源为其配偶生前医疗止痛药品,为合法持有,贩卖毒品次数少、剂量小,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癌症患者家属在患者去世后将以治疗为目的合法取得的麻精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案件。盐酸曲马多、盐酸羟考酮均为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精药品。依照法律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张某明知买家系购买麻精药品作为成瘾替代物的吸毒人员,仍通过网络向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人民法院对张某依法判处刑罚。同时,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也考虑到被告人出售的麻精药品系合法取得,其给妻子治病经济困难才试图出售剩余药品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在表明对麻精药品滥用严厉打击立场的同时也体现出司法的温度。


这个案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真正需要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都有合法取得药品的渠道,向没有医疗用途的人员贩卖含有麻精成分的药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涉及买卖麻精类药品的行为要慎之又慎。


03


赵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少量种植大麻依然可能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因在家中种植大麻,于2020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处以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7月28日10时许,在被告人赵某家院内,公安机关发现正在生长的大麻原植物4棵,经查系赵某种植,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铲除、提取并扣押。经鉴定,该大麻原植物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非法少量种植毒品原植物,采取边种边卖等方式,控制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数量,妄图逃避司法打击。此外,有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少量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不构成犯罪,甚至出现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发现并铲除后,屡教不改再次种植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无论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赵某因种植大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再次种植大麻,虽然仅种植大麻4棵,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04


隋某贩卖毒品案

——药店经营者向涉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隋某系某药店经营者,于2023年7月1日至7月18日期间,明知氨酚曲马多作为曲马多复方制剂已经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然在自己经营的药店内,向5名吸毒人员分别贩卖氨酚曲马多片剂20次,共计1620片,并收取毒资人民币544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多次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药品销售从业人员向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的典型案件。从我省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看,药品销售从业人员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规,向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的案件时有发生。药品销售从业人员有销售麻精药品的合法资质和稳定的药品来源,因此部分吸毒人员在寻找成瘾性毒品替代品时经常会到处寻找愿意违法出售麻精药品的药店,部分药品销售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并存有侥幸心理,为谋取非法利益,违法向吸毒人员销售麻精药品。本案向药品销售从业人员发出警示,勿贪图小利违法违规出售麻精药品,否则会遭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05


岑某等人强奸案

——引诱幼女吸食“笑气”后实施强奸行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岑某、于某、傅某甲于2020年9月22日晚,以共同吸食“笑气”为由,将被害人贾某(女,未满14周岁)约出,并一起驾车将贾某带至傅某甲的家中。于某、房某(另案处理)、傅某甲与贾某在傅某甲家客厅内共同吸食“笑气”。此后,岑某、于某、房某、傅某甲趁贾某吸食“笑气”后不能反抗之机,轮流与贾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10月9日晚,岑某、于某与傅某乙(另案处理)、于某将贾某接到某烧烤店吃饭。岑某出资让于某购买“笑气”和订日租房,于某购买“笑气”后,将贾某带至一日租房内吸食“笑气”,并将日租房位置告知岑某。岑某、于某先后与因吸食“笑气”不能反抗的贾某发生性关系。此后,经于某联系,被告人王某到达该日租房与因吸食“笑气”不能反抗的贾某发生性关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于某、王某、傅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贾某因吸食“笑气”后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贾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岑某、于某、傅某甲先后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系轮奸。据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对王某、傅某甲判处相应刑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引诱幼女吸食“笑气”后实施性侵害的恶性涉毒次生案件。因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好奇心强、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经常成为毒品犯罪的侵害对象。本案四名被告人以引诱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吸食“笑气”的手段奸淫幼女,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提起犯意的两名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重刑,体现了对严惩利用毒品侵害未成年人的坚定立场。同时,也提醒全社会,毒品犯罪就在我们身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的家人、孩子都有可能成为毒品犯罪的侵害对象,禁毒是一场关乎到每个人、每个家庭的人民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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