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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助推电动车防患于未“燃”
作者:抚顺中院 立案一庭 董偲偲,冯昕  发布时间:2024-08-13 17:01:10 打印 字号: | |

电动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逐渐成为广大群众日常出行的首选,随着电动车购买率及使用率的日渐攀升,为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与挑战。

目前多数住宅小区为给业主提供使用便利,已经修建了专门的电动车充电车棚,方便“小电驴”在下班后能够及时“补给粮草”,大大降低了用电安全风险。

但由于充电时间过长、使用劣质充电器、违规改装电动车及充电线路等原因,电动车棚火灾仍然时有发生,一旦引起火灾事故将导致多方利益遭受损失。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本院收到一起关于电动车主与存车棚管理者之间因电动车充电时车棚发生火灾而产生的纠纷。

车主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存放在该存车棚,并支付了相应的保管费用,某日晚,该电动三轮车在使用充电机给电瓶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燃烧导致该三轮车损毁,火灾同时导致了其他多辆电动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后果。

车主认为车棚管理者应当妥善保管所存车辆,但在火灾发生时管理者本人不在车棚内也未安排人员值守,遂将车棚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令车棚管理者赔偿车主损失。车棚管理者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员徐凤丽耐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本院特邀调解员徐凤丽秉持专业精神与强烈的工作热情,多次耐心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现场面对面交流,同时开展实地走访,仔细研读案件材料,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掌握案件客观事实,明确双方的调解意向,耐心倾听当事人的现存顾虑和想法,站在双方各自角度理解双方的难处和立场。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多次情绪激动,最初在谈到引发火灾事故的原因与赔偿问题时,双方都觉得是对方的主要责任才导致这样的后果,应该让对方来赔偿此次事故的损失。

经过调解员徐凤丽的耐心劝解,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和谐邻里之情,晓之以相关事理与法理,帮助双方分析利弊,同时考虑到车主一方车辆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事故后变卖车辆残值获得了少量经济补偿,存车棚管理者虽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但确实存在资金困难,还要赔偿其他车主的损失与承担车棚修复成本,双方最初的强硬态度逐渐缓和,开始互相理解、互谅互让,最终愿意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决定适当减少了赔偿金额,同时采用分期支付,为当事人减轻了一定的经济压力,成功化解了此次矛盾纠纷。

此次调解案件成功的背后,充分体现了我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党委领导、多元共治”下,求真务实贯彻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因地制宜开展源头治理特色模式的积极探索。切实做到了群众有诉求、法院有回应、服务有保障,让更多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在诉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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